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所谓的市场调节价指的是由经营者自主来制定的,并且通过了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所谓的政府指导价指的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用来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所谓的政府定价指的是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自己商定的。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退还他所多收的那部分价金。
合同规定要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话,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如果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发生了调整,则需要根据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来结算。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买受人逾期受领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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