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热播剧《离婚律师》中,女律师罗鹂通过色诱池海东并录下池海东承认自己有婚外情的录音证据,逆转庭审形势,使得池律师“净身出户”。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录音证据是否具有效力?法官是否会将此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
1、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四项之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即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据此,罗鹂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视听资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取证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不能存有疑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从剧情中可以看出,罗鹂提交的录音材料是完整的,没有经过任何编辑和改编,具有真实性。但其录音时没有经过池海东的同意,属于偷录行为,池海东可以从侵犯其隐私权的角度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抗辩,但庭审中池海东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有婚外情的事实予以自认,根据《若干规定》第72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法院可以确认罗鹂提交录音的证明力。此外,对于“色诱”这一手段,虽然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有违律师职业伦理和执业规范。且如果被“色诱”一方因被诱骗而作出虚假陈述,则该证据将不具备证明效力。
《离婚律师》通过剧情表现了录音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诉讼实践中,书面证据的效力要远高于视听资料,当事人在处理诉讼事宜时应尽量提交书面证据。在只能通过视听资料举证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取证的方法并保存证据的原始载体,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的后果。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刘鑫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