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当事人方自己的过失而产生的。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大多是当事人缺乏了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了重大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要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出误解者所误解的些不同情况,是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以及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察的: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里无关紧要的细节是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其二,误解有没有造成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的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某种主要要素产生了误解,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一种误解也是属于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致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