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û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û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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