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¼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¼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