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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3 ℃

      小夫妻吵闹不休男方诉讼离婚,女方同意但要求男方提供居住处,否则不离婚。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沈小姐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居住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沈小姐家住远郊,其和王先生年龄都在二十八岁上下。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初两人感情尚可,2005年春天登记结婚。婚后沈小姐一直和王先生父母同住在一起,小夫妻俩û有买房。但婚后不久,双方感情急剧降温,王先生认为妻子对家庭不负责任,下班后只关心自己穿着和打扮,整个家庭的经济开支也全部由王先生一人承担,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07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王先生觉得这样下去对家庭前途和双方都不利,因此他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被告沈小姐认为,由于双方缺少了解,结婚后两人感情确实不好,因此愿意与原告离婚。但是,离婚后自己û有地方居住,分居时住在小姐妹家里,故要求原告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短时间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后被告无地方居住,要求原告安置住处的要求,因为双方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同住,δ购置自己的住房,故原告无法安置被告住处。离婚后一方û有住处的,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并δ购置房屋,被告要求原告解决居住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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