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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方法及证据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8 ℃

  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δ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Υ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关于是否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

  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û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就此,笔者认为,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Υ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Υ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δ经对方同意的¼音¼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ζ着δ经对方同意私自¼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Υ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ζ着“偷拍偷¼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Υ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Χ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Υ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Χ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û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综上,笔者认为,在调查婚外恋时,合法途径下搜集到被调查者与“第三者”同居的照片、¼像、两人外出时亲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证明力的字条、悔过书,再加上邻居、居委会的有关证言等,是可以证明被调查者有婚外恋的。此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Χ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滥用、超过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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