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λ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ì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相关案例
杨某和丈夫林某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ì盾。一日,杨某向丈夫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趁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林某收到妻子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做夫妻,遂发短信给杨某:“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林某对离婚一事反悔,杨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但林某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ô杨某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吗?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¼。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案,林某在庭审时表达了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杨某仅凭林某的短信内容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