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时许,杨女士向法庭诉称,她与丈夫徐先生在1988年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此之前,她分别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每次都没离成,都是法官调解让他们和好的。但是,每次拿着调解书回去,管不了几天,他们又闹起了矛盾。
她的丈夫徐先生却称,他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一直没有解除。这次被起诉离婚,他仍不愿意离。他以前是打过妻子,但并没有经常打,自从妻子第一次提出离婚后,他就没再动过手了。
“我不想再拖了,我希望这次能有个了断。”杨女士说。
但法官要求杨举证时,杨显得很茫然:“举什么证?”
法官解释,既然来法院离婚,首先要证明双方是夫妻,当然要,还有一些、共同债务的一些证据。杨却说,“没带结婚证,我啥子东西都没带”。
法官很严肃地告诉杨女士:“你来起诉的时候就告诉了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既然你告了4次,就应该知道怎样举证。像你这样,法庭有权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最后,由于杨称以前三次也是由南岸区法院受理,法官同意调取以前的案卷,以便案件能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