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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 折价补偿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16-11-23 21:23:3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988 ℃

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终止时,一般是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但是要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来补偿给对方当事人。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有下面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的,在性质上事不能恢复原状的,那么可以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若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这种情况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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