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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 当事人应提供认定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5 ℃

离婚案件当事人认定为离婚证据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3、子女情况证明,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7、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8、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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