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首先,这条法律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是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其次,根据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
那么这里的重大过错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当军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就无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可以依法律程序判决准予离婚;并且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必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过民事责任范围而触犯刑法时,还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赌博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