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此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
对此条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
二、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对军人来说,军人离开部队时给予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一方面是对其过去军人生涯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对其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双重的属性,因而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而上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军人因身体受到损害而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其属于明显带有特定性、个人专属性的款项,因此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