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某任职某公司押运员,负责货物押运工作,工作中偷配仓库钥匙。夜间潜返仓库,盗窃财物后将财物转手卖给做打印生意的叶某乙,两人其后落案,分别被以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案情】2016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某某押运员的身份偷配的该公司位于本市普陀区府村路XXX号2-1仓库的钥匙进入仓库后,从仓库内翻墙进入被害单位上某某2-2仓库,窃得doubleA品牌(A480g)打印纸45箱、金旗舰牌(A470g)打印纸32箱、金旗舰(A370g)打印纸5箱,共计82箱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雇佣来的面包车将上述打印纸销赃给叶某乙,被告人叶某乙明知上述打印纸来路不明,仍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2016年3月10日、7月19日,被告人叶某乙、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叶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分析】张某某偷配钥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张某某属于仓库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叶某乙向私人收购来路不明,非正常渠道,缺少货物凭证的物品,其行为属于销赃,切勿因贪图小利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