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伤亡保险、医疗补助等是属于军人一方个人所有的;但是复员费等是根据夫妻的结婚年限来分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如下: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