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某某用锉刀将门锁破坏后入室盗窃,室内仅有硬币60元,朱某某拿起硬币正欲离开,不料房主回家,立刻对其进行追及,朱某某为抗拒抓捕施加暴力,造成房主范某某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朱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区大涨泾XXX号-29,用随身携带的锉刀将该处房门门锁的搭扣破坏后进入室内,窃得硬币共计60.2元,在其欲离开时,被害人范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朱某某为抗拒抓捕用拳殴打范某某,后范某某在群众的帮助下将朱某某扭获后交公安人员,范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朱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分析】转化型抢劫有一定法律要件,基础性犯罪限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因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本案中,虽盗窃金额仅数十元,但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的要件,性质跟社会恶性均发生了变化,可见,暴力的介入是抢劫罪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