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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军人离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0 ℃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

  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3、不知道他起诉没有,如果他起诉的话。本人认为还是先主动要求和他调解,有利于定分止争。如果他不愿意,只要您不同意离婚,法院绝对不可能判决离婚。

  4、具体证据问题和诉讼程序和管辖问题,请就近咨询律师。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证据主要有《结婚证》、《军人证》以及军队单位开给你的属于军人编制的证明。

  5、涉及法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7、10、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

  6、此外,是否是军人可以参照〈刑法〉第450条 第一,你老公还没有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不存在法院是否判你们离婚的事实。

  第二,如果你老公已经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那么在你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离婚,也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不离婚。离婚案件是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的。这要看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关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四,你去医院看病时,你老公是否陪你去了,如果陪你去了,你可以让医院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帮你作证,这是人证,如果他们不愿意出庭帮你作证,可以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你老公在场。还有就是你的朋友或你老公的朋友如果知道你告诉了你老公关于你的病情的话,可以让他们出庭帮你作证或者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你老公确实是在你们婚前就已经知道你的病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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