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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成瘾 同事客户难幸免 罪状败露难逃严惩
发布时间:2016-11-22 23:22:50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4,143 ℃

【摘要】孙某在旅行社工作,看似活泼开朗、性格直爽的她,却是个说谎高手。骗完同事,骗客户,被骗人发现蹊跷后报警,孙某谎言瞬间败露。

【案情】2013年6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同事赖某某的信任,编造需归还原籍苏州房贷、在上海租房等各种虚假事由,以出具借条借款的方式,先后从赖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原客户时某某让其安排赴西班牙旅游之机,以为时支付贝佳斯旅游集团旅费之名,先后从时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3,000元。2015年9月间,被告人孙某编造可以帮助原客户张某参加上海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希腊旅游低价内部团之事由,以旅游团费的名义,先后从张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6,800元。
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孙某辩称其与赖某某之间系合法借贷关系,经查,孙某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借口“借钱”,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定双方非正常的债务关系,最终三项罪行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与诈骗罪的认定的分界线是借款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本案中,被告人在本已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巧立名目,虚构事实,向同事借钱,而期间从未还款,可见其“非法占有”的恶意,明显不同于借款时有偿还能力,而因为其他因素在还款期间失去偿还能力的普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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