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重大过错”的理解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在此次修改婚姻法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对军人进行特殊保护是应该的,但也应该有例外,即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重大过错,婚姻法并没有列举,可以理解为军人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还有实施,虐待或者遗弃,这都应该算重大过错。如果军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他(她)的配偶提出离婚,就不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这就进一步贯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原则上还是应该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只是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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