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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一方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1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非军人一方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军队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许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没有头绪,不知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以上是沪律网栏目精心整理的关于离婚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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