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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1 ℃

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案情简介]
  张建军(男),现正在某武警部队服役。1995年年7月在回家控亲期间与同村女青年王春霞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张建军曾多次回家探亲。自1997年起,王春霞看上了邻村的从事个体运输的男青年李晓刚,遂产生与张建军离婚、与李晓刚结婚的念头,便以夫妻性格不合向张建军提出离婚,张建军表示不同意。王春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张建军离婚。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张建军与王春霞在性格上确实有一些差异,双方曾为家庭琐事吵过架,张建军甚至还打过王春霞两次。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二款、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和司法解释,必须把拟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职工。
  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的处理原则
  1.应查明案中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是否感情破裂,这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必须要首先查明的事实,是对任何离婚案件判离或不准离的界限。现役军人要求离婚的案件也不例外。
  2.应当进行调解。这也是处理任何离婚案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3.依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事务处理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9条则进一步具体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根据上述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要先征得现役军人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则法院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确实感情已破裂,调 解无效则应通过军人的所在部队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认定张建军与王春霞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而判决不准离婚。
  三、需要正确理解的几个问题
  在处理军人婚姻问题时,无原则要正确解以下几点:
  1.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2.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若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 用上述规定。
  3.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上述无偏见定,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4.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双方协议离婚。
  总之,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根本利益的,是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需要。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对现役军人予以特殊,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的全法权益。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工作和好无望,法院认为确有离婚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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