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结构变得复杂,农村思想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婚姻观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离婚理由也有所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实际过程中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抚养费标准不合理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一般收入都不高,有固定收入的很少,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查清楚当事人的年收入。这就使得抚养费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计算,然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导致了抚养费标准过低,一般来说月抚养费也就是几百元。现在生活成本逐年上升,这样的抚养费显然远远不够,而且大部分抚养费都是按月支付,很多人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之后就一走了之,给抚养一方造成很大压力,而抚养费的执行因其按月支付,执行十分困难。
(二)离异子女户籍迁移受限
在我国,户口是个大问题,牵系到读书、工作、结婚、生育等等方面,对人的一生都有重大影响。但是离婚之后,对于子女户口如何安置,在现实当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在汀坪法庭工作的时候遇到这么一个案件:
甲某(男)与乙某(女)结婚的时候乙某已经怀有身孕,但是不是与甲某所怀,结婚之后,甲某还是耿耿于怀,最后离婚。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乙某于是想把小孩的户口转回自己家里,派出所告知乙某,转户口需要户口本、村委证明,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甲某以此为要挟,拒不配合,外出打工。现在乙某面临一个难题,等小孩读书的时候,户口在甲某那里,只能到甲某所在村小读书,而且若是甲某拒不拿出户口本,小孩无法到学校报名。而法院也没有权力执行甲某配合乙某办理小孩的户口。
像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说有些小孩还没有上户口的时候就离婚了,到时小孩的户口如何上,会更加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