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还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合理完善的离婚儿童保护制度,并具体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完善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这只是抚养子女所需的基本费用,标准过低。而大部分抚养义务人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月总收入”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基本标准,难以计算,而以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计算,其抚养费太低。
在具体计算收入数额上,可以兼顾“身份计算方法”和“收入计算法”,包括:对有稳定收入的抚养义务人(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其收入相对稳定,应该按月收入百分比支付,而且应该由其工作单位或相关银行按月代扣,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履行效率,法院只是负责监督,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对收入不稳定或者难以确定其收入的抚养义务人(如个体经营者),往往在诉讼时难以举证证明其收入数额,宜调解解决,若调解不成,则依抚养义务方年总收入为参考,按照相关规定之比例做出判决,但最高数额以不高于当地上年平均生活水平的1倍为宜;对收入较低的抚养义务人,若其查实其收入总确实困难,则宜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比例确定基本的支付数额,参考当地生的生活水平,最终设定支付数额。
支付方式一般不宜按月支付,应该按年度或者季度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减少被抚养人的风险,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月支付。而且,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
2、完善户籍制度,保护离异儿童的权益
按照我国户籍管理规定:如果小孩未满18岁,可由父母代为办理离婚后孩子户口迁移,可是往往一方因离婚而拒绝配合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立法解决。出台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异的,享有抚养权力的一方,可以凭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单独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小孩的户口迁移。而不需要户口本和双方到场,简化户口迁移手续;离婚但是没有办理户籍登记的,应允许其持借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办理户籍登记;对于怀有身孕还没来得急办理准生证就离婚的,计生部门也应当允许怀孕的妇女办理准生证,不以违法生育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