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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未破裂,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4 ℃

  导读:有些离婚案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这都是法院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举证、以及各种法律规定来做出的判决。其中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定、和谐。在天台县,一个女子竟有个三个男子争着想要,最终法院判决这名女子不准与现任丈夫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马某出生于1969年。今年7月份,她向天台法院平街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石某离婚。马在诉状中声称,“以前他没打过我,上个月有一次争吵,他说要离婚,还用脚踹了我,那是婚后他第一次打我。后来每次争吵他都要动手,甚至在大街上也会动手打我!昨天吵架他又说要离婚,争执的时候把我推到墙边,头撞出血了。” 于是在吵架后的第二天,马来到法庭把石告了。

  8月底,平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和马一起到法庭的是一名叫林某的男子,年约40多岁,个子不高。法官先对他们进行了调解。

  针对马某的离婚指控,石某放大了嗓门,非常愤怒地说,要不是马和林某勾搭成奸被他发现,他怎么会殴打自己的女人。而且夫妻俩均是二婚,理当珍惜现在的生活。矛头直指林某。说着说着,石冲动起来,要上去打林,法官及时制止了石的行为。这时,马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又一个40多岁的男子来到法庭,长得人高马大。原来害怕被殴打,马叫来了她的第一任丈夫许某为其撑腰,她曾经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现任丈夫看看对方又来了人,心里有点害怕,于是提出愿意离婚,但要求马某给予补偿。

  于是,双方开始谈判,最终谈妥以一万元“成交”。但在谁掏钱这个问题,林某和许某发生了分歧。许提出哪个人掏钱,马某以后跟哪个,但林和许两人都愿意掏钱。但这时马某表示,这钱不能由两人掏,如果两人掏了,那她岂不是花钱买自由,这钱不能掏。于是三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又陷入讨论当中,但没有结果。

  9月18日,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某和石某不准离婚。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马某与现任丈夫石某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有一些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况。那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为了简洁,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与第二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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