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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9 ℃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和好的,应达成和好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调解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修订前采取概括式立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的基础主要是爱情,因此,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婚姻离与不离的主要标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应当不准离婚。但是,婚姻的基础不仅是爱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

  我国的司法实践则兼采列举主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一)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

  (四)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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