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配偶存在赌博行为,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应该说这是一种误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赌博构成离婚前提要件,必须是:(1)构成赌博恶习;(2)屡教不改;(3)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其中特别容易迷惑的是第一条。什么是赌博呢?《辞海》的解释:“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引申为以约定条件较量输赢的通称。”,而构成治安处罚法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刑法上的赌博不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也就是说,赌博一定要形成恶习。根据常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赌博,显然已经达到“恶习”。那么够不上违法犯罪的赌博行为,是否作为恶习,可以视为离婚的法定要件呢?有人认为,既然法律不处罚,当然不是恶习,小赌赌,只是一种娱乐。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偏差的。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立法的目的是要处置危害社会秩序的比较严重的行为,够不上此门槛,不代表就不是恶习;其次,经常性、虽然数额不大,但是还是能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赌博行为,这种恶习从财产上不一定构成影响,但是从习惯上、从对生活的影响上、从对夫妻之间关系和谐上,往往会有非常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