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想做无本生意,借老乡钱用于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因无法收回本金还债成为被告。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该夫妻范先生和尹女士共同返还原告吴小姐借款23万元。
在沪做生意的范先生和尹女士夫妻与吴小姐是同乡关系。2006年6月到2007年5月一年间,范先生先后4次以家里买房买车暂时缺钱为由,向也在上海做生意的吴小姐借款共23万元,借款时范先生的妻子尹女士也在场,并出具借条4张,言明半年后一次还清。但到了2008年1月,范先生还是没有还钱。吴小姐多次催讨,范先生总是避而不见,无奈,吴小姐认为上述债务当属范先生和尹女士夫妻共同债务,故于今年4月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借款23万元。
法庭上被告尹女士认为,借款是事实,但借款关系发生实际是因为吴小姐将钱款交付给自己的丈夫范先生。而且是丈夫放贷给他人,本想赚取利息的,现在借款已借给他人没有收回。且这笔款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主张上述款项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范先生约定该债务系范先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原告知道其与范先生之间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故被告尹女士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