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异乎寻常的借用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妻子以丈夫的名义对外出具了欠据,虽然不久夫妻因关系破裂而离异,但是法院日前依法宣判这笔债务由其两人共同偿还。
据了解,1999年4月,红山区居民高某与许某商量借红砖10万块,许某答应借砖票(砖厂出具的一种提货凭证,可凭票提取红砖)给高某,高某遂委托其妻子于某为许某出具了数额为10万块红砖的借条后,从许某手中将10万块红砖的砖票取回。高某凭此砖票从砖厂运回红砖88000块。1999年5月1日,于某以其夫高某的名义为许某出具了88000块红砖的借条,换回了以自己名义出具的10万块红砖的借条。其后不久,高某与于某离婚,但当初所欠许某的红砖并未偿还。许某遂将其二人诉至红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于某共同偿还88000块红砖,如不能偿还,按市场价格给付相应价款。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于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用原告许某红砖,并由于某出具了借条,虽然该借条为于某以高某名义出具,但高某对此并不持有异议,故此债务应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由被告高某、于某连带偿还原告许某红砖88000块,如不能偿还实物,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应价款的判决。宣判后二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