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忠县忠州镇人聂某经他人介绍与忠县拔山镇人李某相识后恋爱,同年2月13日,双方在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聂某远赴上海打工,李某则在家经营“摩的”生意。双方直到现在也未有过同居生活。聂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在婚前缺乏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登记结婚,现尚未共同生活,并曾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但现双方关系仍未得到丝毫改善,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能复合,故聂某再次上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夫妻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原告长期在外地打工,至今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并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丝毫改善,原告的离婚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