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两种情况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哪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申请
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需要办什么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交纳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