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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丈夫生活难 法院判决妻子尽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妻子长期在国外打工,夫妻间缺乏沟通,感情日渐生疏,丈夫患有癫痫病生活艰难,但因夫妻感情日趋淡化,妻子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未能改善,嗣后,妻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沈某与丈夫李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5年8月2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沈某于2000年出国打工,2004年回国,不久,妻子又出国打工,并于2008年7月回国。由于长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妻子沈某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能获得改善,2009年8月5日沈某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另悉丈夫患有癫痫病,生活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但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特别是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权利可以放弃,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有癫痫病的事实,原告可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婚生男孩李克辉长期随被告生活,且自愿继续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可由原告依法给付抚育费。遂作出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婚姻离异;婚生男孩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180元,医疗费与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贴补被告李某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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