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蓬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被子2床归被告蓬某某所有,小碗10个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2008年10月,原、被告两人相互认识后恋爱。2009年6月10日,原告与前妻杜某某离婚。同年7月20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结婚,当天原告即回到贵州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事因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子2床、小碗10个,无存款,无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领证结婚,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好双方间的关系,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登记结婚当天即回到贵州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