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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未提房产分配 申购公房受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离婚判决书中未提到房产分配问题,陈先生在申购公房时遭遇绊脚石。“房产交易中心说我申购公房必须要与前妻联系,出示分配房产的公证材料,但我和前妻离婚已经12年了,她远在吉林,我买房替她什么事啊?”昨天上午,69岁的陈先生走进早报读者接待室反映说。

  申购公房被驳回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渔轮修造厂的退休工人,一直租着商河路29号一处公房,今年他准备购买这处公有住房,并于9月13日递交“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同时将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判决书等材料递到益都路房管所,审核后又交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但因在离婚判决书中未提及房产分配问题,市房产交易中心退回陈先生的申请表。“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批处的工作人员说,判决书中缺少关于双方房产的判决,因此不能办理。”陈先生对记者说,他多次去递交申请,但却都被驳回。

  “我与前妻是1993年8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7月3日离婚,结婚还不到5年。”陈先生说,他和妻子都属于再婚,两人在青岛结婚后,妻子仍继续回到吉林工作,两人多数时间都处于异地分居状态,1998年妻子提出离婚,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民事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对于我们俩共有财产,法院都作出判决,唯独对房产未作判决。”陈先生当时租住的公房,没有自己的房子,他觉得法院没有判决房产也是应该的。“现在我要申购公房,为什么要提供和前妻房产分配的证明呢?这根本不需要。”陈先生说。

  驳回因双方都可申购

  记者随后就此联系到受理此事的市房产交易中心审批处李先生,他告诉记者,陈先生是在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按照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申购,为避免纠纷,陈先生必须提供与前妻就房产分配的公证材料,否则他们将无法受理。(记者 锡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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