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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无性生活 婚姻被判解除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1 ℃

    近日,因一对夫妻二年半时间未过性生活,妻子起诉至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后被判决离婚。

  

    2007年1月30日,25岁女子邹莉花(化名)与30岁的男子封冬根(化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为夫妻。婚后初期俩人感情尚可,俩人就是没能过夫妻性生活。开始,邹莉花以为是丈夫初婚紧张而没在意。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俩人在一起生活了二年半。在这段时间里,邹莉花多次主动和丈夫亲热,可丈夫就是没有性生活方面的兴趣,这让邹莉花很苦恼、也很压抑。她劝丈夫上医院去检查检查,可丈夫就是不去并说他自己生理上没问题。双方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3月,邹莉花一气之下从家中搬出与丈夫分居了。2010年4月27日,邹莉花怀着压抑、痛苦的心情向南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丈夫封冬根,以婚后多年未过夫妻性生活,无法满足生理需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丈夫离婚,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邹莉花处女膜完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来证明结婚二年多夫妻未过性生活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既具有社会属性,又具有自然属性二重属性,夫妻间的性生活或性爱是婚姻关系中自然属性的表现。而自然属性的缺失,必将影响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换言之,夫妻间没有性生活或者性生活不和谐,都势必迟早会动摇婚姻关系。因为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或性爱,既可满足夫妻双方的生理需求,又是维持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纽带、因素,有了夫妻性爱还可繁衍后代、生儿育女,而儿女又是维系夫妻感情和关系的纽带之一。本案中,原、被告结婚二年多,没有进行过夫妻性生活,而且主要是被告不愿意,尽管被告举证证明了自己生理上没问题,但客观上已损害了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且已导致原告与被告分居的事实,虽本院曾多次调解亦无济于事,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南丰县人民法院遂判决邹莉花和封冬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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