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原告沈某诉被告田某等人分割抚恤金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分得12800元,六被告各得6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27日原告沈某与六被告之父田某登记再婚,田某于2009年2月14日田某因病去世,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政策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抚恤金48800元,并自2009年3月起发给死者生前配偶原告沈某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费。田某去世后原告之女蒋某未经其母便与六被告就其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抚恤金以及其母沈某今后按照国家政策享有的生活补助费和赡养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后因原告沈某认为其女未经其授权委托不能代表其行使权利,认为对该协议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抚恤金48800元全部判决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沈某与六被告均系死者田某的亲属,田某死后其单位按照政策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继承。根据《民法通则》及其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原告之女与六被告达成的协议无效,原被告双方均基于与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共同享有抚恤金的权利,故本案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且分割时考虑到原告沈某年老体迈,应当给予多分。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