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林某的房屋被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拆迁,政府有关部门安置了一个120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修建房屋,但被告林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宅基地以4000.00元的低价转让给被告田某,愤怒之下的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林某、田某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麟凤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林某系家庭成员,在其房屋被拆迁后对政府安置的宅基地,双方都享有使用权,双方对该宅基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被告林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双方的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单独转让。故依法判决二被告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可以为两个以上的个人共有,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宅基地,系夫妻双方的大额财产,对大额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值得一说的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认识,宅基地的所有权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权利形态,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以修建住宅为主要用途,不得出卖和转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