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朋友之间出去旅游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很多人都缺乏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在一些危险的地方游玩时不做好应有的安全措施,也不听当地人、有经验的的人的劝阻,酿成一些惨案。
2015年八月,崔某与其同事们一共八人在浙江一个小岛旅游。然而,就在这次旅游中八人同时遇险,崔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崔某父母将与其同行的七名同事告上法庭,七人被判决每人赔偿3.5万元。
崔某和七名同事约好在浙江一座小岛旅游,一行八人提前订好船票、住宿,到了约定那天,八人会合一起乘船到达小岛,并入住事先预定的民宿,之后就在附近游玩。崔某八人游玩的沙滩没有管理员、不对外售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也不对外开放。
民宿老板看到八人没有穿戴任何救生设备,便好心提醒八人,沙滩边不能游泳,但八人不听劝告。因为沙滩的前方就是大海,后方有防护堤坝,左侧是码头,老板再次提醒,不要越过码头玩耍,最多到中间一点踏水,不要走得太外面。
谁知不过20分钟,老板就发现游客们出事了,崔某和他的同事们在海里,看上去不太对劲,
已经有三四个人前去营救。老板马上让身边的人报警,随后自己也跳入海中加入了营救的队伍。直到下午三点多,潜水员才把最后一名游客就上来,就是已经溺水死亡的崔某。
料理完崔某的后事后,崔某父母将与其一同出游的七名同事告上了法庭。其父母认为,组织此次出游的吴某等人,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安排的出游地点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且在崔某发生意外后未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等七人则称,八人是自愿参与,出游地点是共同商定的,也是共同遇险的,经自救、互救以及当地渔民救援,造成崔某一人死亡是不幸的,但其死亡与他们七人没有关系。法院最后判决吴某七人每人赔偿3.5万元。
沪律网提示:在由多人参加的集体外出旅游等民间自发性活动中,各参加者之间应当倡导关怀、安全等精神,互相关心、互帮互助,互相提醒、自觉抵制参加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不规范、不合法的旅游活动,以使自己以及其他参加者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八人在明知下海危险的请况下,还执意下海,八人都存在主观过错。而旅游是八人共同决定进行的团体性活动,游泳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吴某等7人应当对崔某溺水遇险后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崔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所做决定负责,因此可以减轻吴某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