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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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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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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双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满两年的。(4)、一方被宣告失踪的。(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6)、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7)、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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