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该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这是由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不仅仅是自然属性的两性结合,更多的是感情的结合。本文主要围绕感情确已破裂及判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来阐述判决离婚的标准,并对该标准的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一、予以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该法还规定:“对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另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夫妻间互相关切、喜爱之情。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到了确实无可挽回的程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只要存在一点儿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就不算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判决不予离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能够判决准予离婚。
(一)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既然“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标准,那么又能以什么依据来判定“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涉及伦理、道德、志向、情趣、文化、修养乃至两性差别为基础的胜利和心理感受,感情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适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综合分析法,另一种是列举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例如,双方的结合是自愿还是强迫的;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而结合,还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或其他原因而草率结婚;是处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处于某种动机而别有所图。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质量,对于婚后的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回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