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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的几个重要因素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4 ℃

  本文所选取的30个案例,全部来自于法意实证(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版权所有)。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选取的30个案例是随机选取的,并未经过作者本人的任何加工,30个案例可能对于要求比较精确的实证分析来说案例数少了一些,但这也正是实证分析方法所要追求的目的之一:未有任何的前见和偏见在里面,用原汁原味的数据来说话,而不是在于数据的大而全 。本文希望对30个案例的分析,能对离婚判决的几个重要因素作出法学角度的解读。

  一、对本文用SPSS分析时所作分类的一些说明

  第一、30个案例发生地分为三类:大型城市中的法院、中型城市中的法院、小型城市中的法院,目的是为了考察在不同城市里离婚的容易程度。大型的标准是指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各级法院,中型的标准是指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外的各个城市的各级法院,小型的标准是指县级的法院。

  第二、30个案例 中分类的原被告是指一审谁是原被告,至于二审的上诉和再审的抗诉不包括在内。

  第三、 30个案例中分类的结婚前是否有影响因素存在包括:《婚姻法》 第十条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因受胁迫而结婚的、重婚的、应有疾病而不能结婚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等。

  第四、30个案例中的分析变量为十二个 ,包括:城市类型、判决离婚与否、原告性别、有无调解、有无财产纠纷、是否分居、结婚前是否有影响因素、是否有家庭暴力、审结类型、有无子女、是否有婚外恋、婚后有无疾病。

  二.用SPSS进行分析后得出的一些结论:

  首先,从简单的单个变量归类来看:

  第一,从城市类型来看。我们从简单的数目的统计可以看出,我们以前的观念上认为大城市由于接触现代生活较多,受到外界的诱惑很多,所以我们往往认为大城市的离婚率较中小城市为高 ,而从我们随机抽取的案例数据来看,离婚数其实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区别并不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婚姻作为人类的一种暂时组合的形式,无论在那个角落,其分合的频率都是大致相同的。可能在大城市里已婚者会受到更多其他的诱惑,但是在中小城市里,有大城市所没有的其他离婚因素的介入。所以,离婚率在中国这样一个向现代化转型的国度里,大、中、小城市是向逐步趋同的方向发展的 。当然,苏力先生 对婚姻的实证法学意义上的解构,可以给我们更多的启发。(见下图)

  第二,从一审原告的性别统计来看,通常人们的观念中认为:男人在婚姻中常常是有过错的,故一般提起离婚的以女性居多,从我们最基本的材料总结来看,是符合社会一般观念的。所以,社会一般观念对法学的研究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用在这里可能不是非常的确切,但是能从一定的存面上说明一般社会观念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经验。(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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