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于此类婚姻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就对方有婚外情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言,只限于达到“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的情形,普通的婚外情、奸情或者出轨并不在此列。而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而且,要告诉大家的一个残酷事实就是:限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离婚,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不高的。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实践史来看,法院判决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然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这些赔偿数额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而言,所占夫妻财产比例是非常低的。
我国法律究竟有没有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
实际上,查遍我国法律,没有哪一条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出轨的就要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对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就王宝强事件来说,虽然有猜测马蓉转移财产,但是并没有被证实,就此是不可以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
那么,为何不少人会有这样的误解:认为一方有婚外情,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第8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第13条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
第十三条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提到的一个原则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是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除了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外,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出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有些法院认为该方有着一定的过错。所以,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案件时,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无过错方酎情多分财产,也就是对过错方予以少分共同财产(但不分财产的几乎没有)。
另外最后需要说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是不存在双方互相赔偿的,也不存在过错大小区分的说法,“五十步笑百步”并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