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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赔偿需要什么证据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1 ℃

  【基本案情】

  程某男与汪某女2001年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春节后程某男外出经商。汪某女在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该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05年春节程某男回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经调解无效,程某男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汪某女支付损害赔偿费7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汪某女的怀孕确实是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并非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程某男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外经商期间汪某女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提交汪某女在程某男外出经商期间在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程某男的离婚请求。

  二、程某男的婚姻损害赔偿7万元请求不予支持。

  【依法分析】

  1、原告程某男的离婚请求所举证据充分。

  程某男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归,实是情有可谅,汪某女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地生活。但汪某女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突现了其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问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程某男的感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的专一性,汪某女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程某男才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有五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

  2、程某男的婚姻损害赔偿7万元的请求所举证据不够充分。

  婚姻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开这四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本案原告程某男以其妻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诉请赔偿损失7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两个原因:

  (1)汪某女的怀孕不适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指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致汪某女怀孕是因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时,汪某女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称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称的“通奸”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构成同居行为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①婚外异性;②以夫妻名义;③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显然,汪某女的怀孕不是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程某男以“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所致怀孕”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认定。

  (2)程某男没有证据证明“汪某女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机与他人同居”的诉讼理由。程某男诉讼离婚的理由是“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程某男没有证据,仅凭汪某女怀孕这一事实不能证明“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程某男仍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依《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和《证据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判决对程某男的婚姻损害赔偿7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技巧提示】

  当事人一方如果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可以从四个角度去寻找证据:一是对方当事人重婚的证据,二是对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三是对方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四是对方当事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还要注意的是,要求离婚过错赔偿的前提是,自己对于离婚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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