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赔偿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这里是指赔偿方应当是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认为有过错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的是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实务中是要有实际诊断证明或者财产损失证明才能够认定损害事实。
第三,伤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也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上述条件导致离婚的发生
《婚姻法解释(一)》第29 条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