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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离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问题?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后,受害人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受害人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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