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与其太太张女士去民政局订立《离婚协议书》时,为了能够尽快离婚,答应向张女士支付“帮助款”和赔偿金120万元。但是离婚之后,王先生却拒绝支付说好的赔偿,最后被张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的诉求,即王先生必须要支付这120万赔偿金。
请问,约定好的离婚赔偿能反悔吗?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允许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离婚。本案中,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且并无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