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我与前夫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底,生育一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经前夫动员,我辞职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前夫承担起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2002年之后,,夫妻俩因此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5月,前夫要求离婚。我觉得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放弃了工作,要求前夫给予其从1999年12月至2014年4月每年1万元的家务补偿。但是他不同意,我想问一下,我要求的家务经济补偿又法律依据吗?
沪律网律师回答: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你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你前夫与你并未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你前夫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你要求家务补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沪律网网友提问:约定AA制,婚内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我与马某再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工资及其他所得归各自所有,生活费用共同承担。婚后第二年,他凭借多教师经验,开办了学生补习班,每月额外收入五六千元。年来,仅此项收入就有20来万元。 这期间,他虽然承担大部分日常生活费用,但洗衣、做饭等家里杂务事几乎是我一人承担。我向他提出应对我有所补偿,他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可我又不想离婚,那么我的要求法支持吗?
沪律网律师回答:你若不想离婚,可与丈夫协商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二款、《婚姻法》第四十条均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 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你在家庭生活方面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 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得到男方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明确的,“有权在离婚时提出”。 你若不想离婚,就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小编提醒: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