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阿辉和小惠相识于网络,2007年6月,阿辉与小惠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育有一子。2013年6月,阿辉发现小惠与QQ好友中的某男子聊天记录语气暧昧,认为小惠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发生争执并分居。一个月后,阿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惠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保证书,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后,两人并未和好,关系仍然紧张,阿辉发现小惠仍与之前的暧昧对象联系,且聊天时常常使用“我也想你”“看到你我心情就好”等暧昧语句。
2013年10月,小惠辞职离开武汉前往南昌与该男友同居,而且很少照看儿子。阿辉无奈之下,又起诉小惠离婚,要求小惠支付精神损失费。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阿辉抚养,小惠支付抚养费,房屋和汽车依法分割,阿辉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定小惠赔偿阿辉15000元。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