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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网上出轨 丈夫索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3 ℃

  事件经过:

  阿辉和小惠相识于网络,2007年6月,阿辉与小惠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育有一子。2013年6月,阿辉发现小惠与QQ好友中的某男子聊天记录语气暧昧,认为小惠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发生争执并分居。一个月后,阿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惠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保证书,当时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后,两人并未和好,关系仍然紧张,阿辉发现小惠仍与之前的暧昧对象联系,且聊天时常常使用“我也想你”“看到你我心情就好”等暧昧语句。

  2013年10月,小惠辞职离开武汉前往南昌与该男友同居,而且很少照看儿子。阿辉无奈之下,又起诉小惠离婚,要求小惠支付精神损失费。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阿辉抚养,小惠支付抚养费,房屋和汽车依法分割,阿辉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定小惠赔偿阿辉15000元。

  法律知识拓展:

  什么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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