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结婚有13个月了,但在婚后1个半月却发现对方有外遇,他的父母都知道,周边的人也议论纷纷,现在我女儿有8个半月了,自从我知道那件事以后,我也没再追究他什么,我只想维护这个家,不要让女儿是个单亲家庭。他这几个月以来,不断的威胁或者恳请我答应离婚,我想用法律来保护我的婚姻,这样可以吗?假如走上法庭宣判离婚,他没有个人的房产,可以说一无所有,因为我们住在农村,房子是他父母的,我应该怎么办?我要求的赔偿还能解决吗?
沪律网安徽朱继军律师回复:
您可以搜集对方有第三者过错的证据,但这样的证据很难搜集,如报警记录、录音、书面的承诺书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未满一周岁的,男方原则上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知识关联:
《婚姻法》对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