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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外遇离婚 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7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想要和老公离婚,因为他外面有第三者。我们的情况是:1、我们结婚有半年,各人的工资各人掌握。因他和第三者在一起,开销比较大,现在他的工资已所剩无几。相对来说,我的钱要多点,一是结婚时我母亲送给我1万,二是我平时比较节俭攒下来的钱,其中一部分是结婚前就有的。如果离婚,这部分财产如何分割?2、结婚时我们收到亲友一些贺礼和物品。这些怎么分割?3、我和他在一起八年了,为了他,我放弃了很多追随他来到这里,现在落得如此下场,我能得到什么赔偿吗?4、他是一个易反复又缺乏自控能力的人,我怎么做才能彻底让他不再骚扰我?

  沪律网律师回复:

  1、对于你手上的钱,如果能够证明是婚前你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若不能证明,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2、贺礼、物品若是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你和他在一起八年了,为了他,你放弃了很多追随他来到这里,现在落得如此下场,这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理由,也不能赔偿;

  4、他是一个易反复又缺乏自控能力的人,那么只有离婚才能摆脱骚扰。

  知识关联: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对离婚赔偿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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