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底结婚,2013年底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王某因婚外情给黎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王某自愿支付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补偿。
后王某未按该约定支付补偿款,黎某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确认离婚前于2012年底开始分居,至2013年底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黎某自认其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王某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有过错行为,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怀孕。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是以王某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王某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某补偿款5万元。黎某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其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王某从而拒付补偿款。
对此,黎某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王某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法院认为,但这并不能推脱黎某存在的过错,黎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黎某在与王某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对王某的辩解,法院予以采信,于是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中,黎某在与王某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万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中关于王某作为过错方支付给黎某补偿款5万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现双方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